北京城鄉低保如何申請
2013-09-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那么北京市城鄉低保是如何申請的呢?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具體介紹相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農村低!
[辦事機構]
——各區縣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各區縣街道、鄉鎮民政科
——各區縣民政局社會救助部門
辦事地址、聯系電話和時間
——詳見《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機構情況表》
[辦理時限]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應自收到救助申請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審批手續
[申辦對象資格]
——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
[申辦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優撫困難對象身份證明;
(四)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身份證明;
(五)起義投誠、特赦和刑滿釋放轉業等身份證明;
(六)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七)夫妻一方為外省市或外區縣戶口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八)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殘人需提供區縣殘聯組織出具的重殘證明;
(九)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以及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書等;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十一)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十二)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和材料。
[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果符合申請條件,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并告知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事務所自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及申請人個人及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區(縣)民政局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在《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核實救助金額。發放通知。
[辦理依據]
(一)《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141號,自1999年施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民政局《關于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1995]22號);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關于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15號);
(四)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民救發[2002]165號)。
【城市低保】
[辦事機構]
——各區縣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各區縣街道、鄉鎮民政科
——各區縣民政局社會救助部門
辦事地址、聯系電話和時間
——詳見《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機構情況表》
[辦理時限]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應自收到救助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核審批手續
[申辦對象資格]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城市低保對象中,符合糧油幫困補貼發放條件的人員
[申辦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原國民黨人員需提交起義投誠、特赦和刑滿釋放轉業等身份證明;
(四)華僑身份證明;
(五)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身份證明;
(六)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身份證明;
(八)收入證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員,如家庭成員在困難企業工作的,收入證明應由企業及其上級(集團)公司,市或區縣主管委、辦、局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九)在勞動就業年齡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狀況證明或求職證明;
(十)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殘人需提供區縣殘聯組織出具的重殘證明;
(十一)夫妻另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指與持有本市城鎮戶口居民結婚,并在城區定居)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十二)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以及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書等;
(十三)離退休證及其他收入證明;
(十四)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求職證明及復印件;
(十五)企業實行內部退休制度的相關文件和領取生活補助費憑證材料等;
(十六)與企業簽定的“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收入證明);
(十七)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其他收入證明;
(十八)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社區矯正、監外執行、保釋候審等證明材料);
(十九)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憑證及復印件;
(二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繳費手續憑證及復印件;
(二十一)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已使用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十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憑證及復印件;
(二十三)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憑證及復印件(包括家庭成員分享此項補償費的證明材料);
(二十四)已購住房或預購住房的相關手續證明及開支情況證明;
(二十五)家庭其他房產情況;
(二十六)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二十七)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和材料。
(二十八)其他家庭成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家)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果符合申請條件,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并告知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事務所自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及申請人個人及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區(縣)民政局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核實救助金額。發放通知。
[辦理依據]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第21次常委會議通過,自1999年施行;(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自2000年施行;
(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京民救發[2000]516號);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6月26日印發,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19號);
(五)北京市民政局2002年8月2日印發,《<關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民救發[2002]284號
(六)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對城市低保對象實行分類救助的通知》(京民救發[2004]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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