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定
核心內容:《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定》從1月26日至2月2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規定對員工信息單位要保密、應和勞模簽無固定期合同、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等做了明確規定。下文,是勞動法網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供大家查看。
【員工信息單位要保密】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情況。同時,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錄用要求,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學歷、職業技能、就業狀況、工作經歷和與其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狀況等證明。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在15天之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應和勞模簽無固定期合同】
《規定》提出要對特殊群體進行保護。如全國和北京市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復員或者轉業軍人初次安置工作的,單位要和這些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規定》還要求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解除特殊群體的勞動合同,包括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勞動者;復員或者轉業軍人初次安置工作未滿三年的勞動者。這兩類勞動者即使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都不得和其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裁員時,這兩類勞動者也不在裁減范圍。
【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確保單位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定》明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兩倍工資。工作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滿一年的當日起不再支付兩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折抵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的,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責令單位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對用人單位處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解約提前30天書面通知】
當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以勞動者上一個月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規定》還要求,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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