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有關問題
2011-08-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解決部分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享有養老保障的問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戶籍、女已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且不享受《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第二條 規定的五項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請辦理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未參加的人員,不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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