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2011-08-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準,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6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56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58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1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4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7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562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338元調整到398元。
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其醫療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均按規定做相應調整。
四、在2009年1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五、各區縣、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宣傳、核定工作,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給失業人員。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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