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報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通知
京社保發〔2010〕6號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參保單位:
為減輕參保單位申報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保險繳費工資(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工作量,提高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的工作效率,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申報工作增加網上申報和五險企業版軟件上報的方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報期限
申報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期限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二、申報方式
(一)參保單位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軟件進行申報
參保單位從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下卸已參保繳費職工的人員信息,導入“企業版”軟件后錄入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錄入完畢下卸繳費工資電子報盤數據,并攜帶打印的《北京市職工上年月均工資收入申報表》報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
(二)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上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有兩種方法:
1.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錄入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上報后攜帶自行打印的《北京市職工上年月均工資收入申報表》至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前臺核對確認上報信息并辦理申報業務;
2.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將“企業版”軟件下卸的繳費工資申報電子報盤數據文件上傳,攜帶自行打印的《北京市職工上年月均工資收入申報表》至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前臺核對確認上報信息并辦理申報業務。
三、參保單位在申報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前,申報的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須經職工本人確認。參保單位未按時申報當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將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2008〕238號)的規定,由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暫按該單位最后繳費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新年度繳費工資基數。
四、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的參保人員,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時限到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申報2010年度養老與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檔次的手續。未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其2010年度養老與失業繳費基數的檔次依據本人上一繳費年度的檔次確定。
五、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應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本經(代)辦機構的實際情況,為參保單位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提供便利條件。各參保單位應按本通知的規定做好本單位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申報工作。
六、參保單位可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免費領取“企業版”軟件光盤,也可以通過“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http://www.bjld.gov.cn/)進行下載。原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使用的基數采集軟件停止使用。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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