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辦發〔2009〕54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切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監控,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職工分娩前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其發生的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其發生的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按照以下辦法執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低于分娩后12個月的繳費基數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補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高于分娩后12個月的繳費基數的,按照分娩前連續繳費期間和分娩后12個月繳費期間的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補支。
補支的生育津貼高于用人單位已發放的產假工資的,其差額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發給個人;補支的生育津貼低于用人單位已發放的產假工資的,其差額部分用人單位不得向個人追回。
四、參保人員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應當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其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生育保險應當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征繳。
五、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生育保險與社會保險其他險種繳費基數的核對工作,準確核定參保人員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
六、提高生育保險自然分娩醫療費用定額支付標準:三級醫院由1900元調至2000元、二級醫院由1800元調至1900元、一級醫院由1700元調至1800元。
七、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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