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職工認為是工傷的,企業除非有證據否則不得否認
2011-05-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日前,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網站上發布《北京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送審稿)》公開征求民意。送審稿中特別增加了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其中明確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職工被確診或者鑒定為職業病的,由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造成職工職業病危害的最后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因確認勞動人事關系發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依法通過法律渠道解決。依法解決爭議期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根據送審稿,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依法破產、解散、被關閉、被撤銷、注銷及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其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障事務機構負責服務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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