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紀律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1-10-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新華網北京2月9日電 根據人事部9日發布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在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規違紀者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暫行規定》提出的違規行為有: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違反《暫行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暫行規定》,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暫行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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