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勞動仲裁前置的
2010-07-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勞動仲裁前置的請示的復函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2002]民四他字第16號
發布日期:2002-6-10
執行日期:2002-6-10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本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屬于海商合同糾紛案件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此類案件應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員勞務合同包括國內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勞務合同糾紛。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屬于第一順序的船舶優先權請求。此類案件是極具專業特點的海事案件,應當由海事法院審理。有關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的案件,當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訴的,不受本院(法釋〔1998〕24號)文規定的必須經過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應當受理。同意武漢海事法院對此問題的意見。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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