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1998]法行字第1號
發布日期:1998-5-17
執行日期:1998-5-1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處理<勞動監察指令書>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意見,即: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不屬于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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