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丟失臨時員工學籍檔案賠償5萬
中國法院網訊 待業青年小李在云南省師宗縣某單位實習期間,單位擬將其錄用為合同制工人,小李遂將學籍檔案、計算機等級證書交給單位,后該單位后來未能錄用小李,且將其檔案、證書丟失,致小李就業受阻。為此,小李將單位告上了法庭。6月20日,小李打贏了官司,獲得了5萬元丟失檔案損失賠償。
1994年,18歲的女學生小李在云南省師宗縣某單位下屬工廠實習期間,工廠準備錄用小李為合同制工人。次年12月25日,小李將其學籍檔案、計算機等級證書交給該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員。但因其他原因,小李最終未能被錄用為合同制工人,并于1999年在該單位統一清退臨時人員時離廠。由于沒有學籍檔案等材料,小李就業受阻。2002年1月7日,該單位向小李出具了遺失學籍檔案等材料的證明稱:“茲有小李,系我單位原使用臨時工。1998年我單位擬錄用為合同制工人,但由于各種手續未能辦理,故未能錄用。由于管理不善,不慎將本人的學籍檔案、計算機等級證書、推薦表遺失。情況屬實。”小李于2004年10月14日最后一次提出書面請求,要求該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該單位工作人員簽收了書面請求,但是單位未作答復。
2005年10月,小李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補辦遺失的學籍檔案、計算機等級證書并賠償離廠至起訴時經濟損失23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
師宗某單位辯稱,小李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且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小李只是在1999年前與單位存在臨時聘用勞動關系,單位沒有收過其學籍檔案和計算機等級證書。小李2002年找過單位要求為再就業提供方便,出具一份涉案檔案材料被小李自行遺失的證明等。被告認為小李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駁回其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交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小李要求補發從1996年臨時工與合同工工資差距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法院不能支持;對其請求離廠至起訴時被迫喪失勞動權利的損失,無相應證據證實,法院不予完全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小李自行補辦學籍檔案和計算機等級證書,該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5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判決宣判后,該單位不服,上訴于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曲靖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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