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賠償
2012-11-29作者:未知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法制網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吳婷婷 很多人認為,勞動者和勞動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卻沒有形成勞務合同,損傷的是勞動者的利益,其實不然,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進行調解,因未和勞動者周強(化名)簽署用工合同,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不得不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賠償5000元的代價。
2011年4月,周強(化名)應聘到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員工作。公司口頭承諾月薪6600元,但工作兩個月后,周強卻只拿到每月5000元的薪水。盡管周強一再要求公司盡快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可公司一直拖著不辦。同年8月,周強為此離職,而公司以他擅自離職為由,扣發了其7月份的工資及之前3個月的部分工資。周強遂向烏魯木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仲裁委認定,周強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裁決該公司按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數額補繳周強在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并支付其3個月的剩余工資及由于未訂立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賠償金2.5萬元、補償金3000元。建筑公司不服,向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強各項費用共計5000元。
負責調解這起案件的法官介紹,企業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法》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勞動關系穩定續存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雙方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有利于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新疆鼎澤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冰提醒,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處理;無勞動合同者投訴時要提供事實依據;發生勞動糾紛要把握仲裁時效,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之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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