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建議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迅速增長,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隨著1995年《勞動法》的頒布、推廣和普及,以及《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者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通過仲裁、訴訟維權的意識不斷增強。二是用人單位管理不規范。部分用人單位法律觀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簽訂、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利益,致糾紛不斷產生。三是訴訟門檻大為降低。根據有關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不論標的大小,均只收10元訴訟費,簡易程序審理、調解結案的僅收5元。四是來動立法不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大多是原則和綱領性條款,對事實勞動關系、違約賠償等缺乏規范,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糾紛不能很好的在訴前解決。五是勞動者不信任仲裁機構。大量勞動者不服裁決結果,而向法院起訴,并且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大部分不屬于終局裁決,仲裁機構缺乏調解的壓力和動力,能調不調的情形時有發生,將矛盾直接推至法院。
為此,筆者建議,一是加大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法院應當認真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快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進度,既要依法公正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適當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力,對用人單位的正當權益也應依法保護。二是加大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宣傳力度。法院應當結合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及“人民法官為人民”活動,大力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加大對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宣傳力度,引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正確、和諧的勞資關系。三是相關法律從業人員包括仲裁員和法官等都要加強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的學習和掌握,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水平,法院應主動加強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聯系,在相關業務方面共同討論解決方案。四是要充分發揮“三調聯動”機制的作用,動用各部門的力量共同解決矛盾糾紛。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增加的勞動爭議。法院也應會同工會、勞動保障部門、仲裁機構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聯動,將調解貫穿于工作的全過程,力求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
(南昌縣人民法院 何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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