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有仲裁時效嗎?(圖)
2014-02-24作者:未知來源:北方新報
【案例】2012年10月,田某離開打工的建筑公司,但是該公司至今還欠他部分工資。一年多的時間里,田某多次前往公司索要,始終沒有結果。于是,田某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但是仲裁委認為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那么,田某能否獲得法律的保護?
【分析】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爭議發生時起一年。如果案件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一般不會受理勞動者的仲裁申請。而且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所以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也不會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且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因此,本案中,田某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如果能夠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一直在與所在公司進行協調,或者尋求相關部門的救濟,則本案就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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