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勞動監察成功調解天水一員工辭職遭欠薪糾紛
2014-04-18作者:未知來源:中國甘肅網
天水市清水縣求職者杜萍(化名)應聘時,與飯店老板約定好的工作崗位是前廳主管,但等她入職后卻被來回調換工作崗位。因不滿老板隨意調整工作崗位,杜萍提出辭職,可是1500元的工資卻被扣留。近日,在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調解下,她如愿拿到了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
杜萍于2013年9月中旬來到麥積區一家火鍋店應聘,當時她與老板蔡某商談好每月工資為1800元,并簽有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也寫明了工作崗位為前廳主管。但正式上班后,前任主管尚未離職,老板蔡某便暫時讓她在吧臺熟悉工作,工資也暫時按吧臺崗位發放,每月為1300元。兩個月后,前任主管離職,她才接替了前廳主管的職務。
時隔不久,該火鍋店一名吧臺工作人員突然辭職,老板蔡某又要杜萍重新接替吧臺工作,不再擔任前廳主管一職。杜萍認為自己本來應聘的是主管崗位,在擔任主管期間也完全勝任這份工作,從沒出現工作失誤,老板在沒有與她協商,征得她同意的情況下,隨意調換她的工作崗位,這讓她難以接受。因此,她拒絕了老板蔡某調崗的要求。
老板蔡某因杜萍拒絕調崗而大為惱火,便要求杜萍要么服從調崗,要么走人。杜萍之后提出辭職,并要求老板發放被拖欠的1500元工資,但遭到拒絕。
近日,在麥積區勞動監察大隊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意向,杜萍拿到了被拖欠的1500元工資,與火鍋店解除了勞動合同。
參與調解此案的勞動監察員解析,對勞動者的現任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需勞資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本案中,在求職者不認可的情況下,火鍋店老板隨意變更員工工作崗位,也只能認定為火鍋店的單方行為,不發生勞動合同變更的效力。因此,該火鍋店老板擅自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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