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陷阱:試用期陷阱又添新花樣
近來發現極少數公司通過不斷延長招聘信息有效期,招用新員工替代即將轉正的員工以達到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此種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有關權益。臨汾市人才市場提醒廣大求職者,用人單位通過延長招聘信息招”新人“換”舊人“,本質上還是玩著”試用期“陷阱的把戲。
案例:
吳先生,半年前應聘了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汽車駕駛員崗位。單位承諾3個月試用,試用月薪資為800元,轉正后為1800元。經過面試后吳先生被單位錄用,錄用后發現該單位仍在外進行汽車駕駛員崗位的招聘工作。當吳先生按約定即將做滿3個月,欣喜地以為可以轉正時,卻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失業后的吳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時,發現該單位仍然還在招聘汽車駕駛員。
專家建議:
一些用人單位變著法子延長招聘信息有效期,歸根到底還是為了打求職者”試用期“的小算盤。”試用期“一滿,這些用人單位便辭退先前招的求職者,用新招的代替。如此,循環往復。
試用期,原本是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為了相互了解而協商約定的考察期限。“試用”是雙向的,用人單位“試”求職者,求職者也“試”用人單位,誰不滿意都可以說“拜拜”只因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整體就業形勢趨緊,致使試用期成了用人單位的專利。少數惡意企業主甚至把試用期設置成敲詐求職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專家指出,“試用期陷阱”一般多發生在一些小型企業。非法的惡意的“試用陷阱”為什么能夠屢屢得逞?首先是求職者對國家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業經營者的說法為準,這是很危險的。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月薪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也同樣受法律保護。求職者明確了這些規定,也許就不大好蒙了。
雖然法律同時規定:求職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求職者。求職者如果碰到類似的問題,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求助或舉報,請求幫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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