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標準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標準是怎么樣的?各地又是如何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職工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的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長短的確定對于工傷職工待遇的享受殊為重要。勞動法律網小編在下文為您整理各地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標準
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
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比如河南省開封市,筆者曾辦理的一起工傷待遇糾紛,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就是如此確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醫療結構的休假證明為準。
比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當地發布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
分類目錄對工傷人員的傷害部位做了分類,職工、用人單位和司法機關可依據分類目錄直接來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持這種做法的地區較多,主要有山東、山西、安徽、重慶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職工醫療終結鑒定結論確定。
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此,廣東省還配套發布了相應的醫療終結鑒定標準。
二、相關法規摘錄
1、《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山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晉勞社工傷〔2004〕275號發布)
第三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山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見附件)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
4、《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魯勞社〔2006〕15號發布)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
5、《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勞社〔2006〕55號發布)
第四條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時間,按《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執行。
6、《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12〕22號發布)
第三十一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存在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停工留薪期確認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各地停工留薪期的確定標準,每個地方的規定可能都不大相同,但一般都是不超過12個月,您一定要確定好你所在地是怎么規定的,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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