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給加班費違法嗎?
一般在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時候,就需要按照國家的統一標準,再結合員工加班的具體情況來計算加班費。但現實中,我們也看到員工在加班之后拿不到加班費的情況,多數都是員工自己主動自愿加班。那要是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違法嗎?大多加班的這類問題,關鍵點在于對于《勞動法》對“加班”的定義,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加班的定義以及相關法律常識。
一、加班的定義
1.對于采用標準工時制的,每天超過8小時,每周超出40小時的部分算加班;
2.對采取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存在加班問題。
3.對采取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在一個計算周期內,超出同周期標準工時制度的部分算加班時間。
4.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應有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勞動法。
二、加班的相關法律
第三章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五章第二節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第七章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所以,如果情況是符合《勞動法》對加班的定義,加班不付勞動者加班費的,屬于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工資。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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