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給加班費怎么舉報
一般情況下,單位因工作需要加班,要和員工協商的。而公司也應當按照標準支付加班費。如果情況符合《勞動法》所指的加班條件,用人單位不給予勞動報酬,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以下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相關問題。
一、關于加班的相關條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搜索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追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但是需要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新司法解釋,勞動者打勞動爭議官司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考慮到勞動者舉證的實際困難,對勞動者舉證責任不能過于苛求,可適當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資條、證人證言等。
當勞動者舉證證明了加班事實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相關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當然訴訟當事人也要避免因為認識誤區的存在而提起無謂訴訟,比如說將值班和加班混為一談或者將路途時間也計入加班時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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