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需要扣稅嗎
很多勞動者會因為加班費而選擇加班,但也有很多勞動者不清楚加班工資扣稅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你解答疑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加班工資需要扣稅嗎
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征稅時主要是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其中,工資包括一般工資和加班工資,以及提成等等。
因此,加班工資是需要扣稅的,這是我國的法律所規定的。
二、加班可調休不給加班費合理嗎
1、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
屬于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
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
在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跳槽,會扣下員工的加班費或工資的一部分到年底再發。根據《勞動法》中的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那加班費拖到年底才發就屬于拖欠工資,員工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要求補齊所欠工資,也可以以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三、加班如何“補錢”?
按照規定,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在性質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經濟補償,過節費雖然也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但帶有福利性質,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延長的工作時間,因此,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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