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要警惕公司“責任底薪”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一位叫張娟的打工者來到一網絡公司應聘,這家公司是專門為單位做網站的,她應聘銷售人員的職位,工資是責任底薪加提成,每聯系成做一個網站可以提若干錢,而責任底薪是800元。張娟以為,責任底薪就是簽不簽到訂單都可以拿到這些保底工資。一個月下來,張娟未簽到訂單,但把聯系的客戶資料都交給了公司。到了發工資的日子,張娟來領工資,被告知責任底薪不是底薪,未與業務單位簽合同一分錢工資也不給。張娟對記者說:“如果知道責任底薪不是底薪,我就不會一個月全職地做這份工作,用人單位拿責任底薪這種
模糊的概念來騙我們這些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另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據此,張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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