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我的工資,我應該怎么辦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是一名在北京中關村打工的女孩子,在中關村的一家小公司作會計,我今年2月10日開始到公司上班,6月1日公司通知我離職,6月15日我正式交接好所有的工作。因未過試用期,因此沒有勞動合同。
6月15日我結帳時公司以我工作能力差,工作表現不佳,有漏記帳(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原因,口頭通知我扣掉我5月全月及6月1-15日的工資,共3750元。并拒絕也出具書面扣款單。
我保存有交接工作時的資料。以及我工作期間的電子數據。
我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回復一:
扣押工資的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你的工作能力就算不能符合公司的要求,那么公司可以將你辭退,但是不能扣押你的工資,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你可以要求對方全額支付你的工資,并加發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金。另外,你是二月份上班的,那么你到六月一日還沒有過試用期,看來你的試用期是六個月,那么你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多少,如果是一年的話,那么你最多是三個月的試用期,六個月的試用期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你三個月后就已經視為正式員工了,那么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除了給你工資外,還要加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
對于這種事情,你要立即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不要過了時效,因為勞動仲裁的時效非常短,只有兩個月,自用人單位同你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律師回復二:
你公司扣發你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可以要求全額補發,并追究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由于你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故你們之間的試用期超過一個月即不被承認,以前我在海淀仲裁做案子的時候那里就是這樣認定的,所以你可以要求:
1.2004年5-6月份的工資以及該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
2.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個月工資);
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及企業未依法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50%)。
以上申訴總標的約為一萬元。
海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蘇州街31號,八一中學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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