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需從工資中扣除時,在數額上如何掌握?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6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即: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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