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參加哪些社會活動應支付工資?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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