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應增加嗎?
于某等8名農民合同制工人一直在某皮革制品公司工作,該公司在與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工資為480元,每月30日發放。
后皮革制品公司工會代表全體員工,與該公司又簽訂了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條件、保險福利等內容制定了明確標準,其中在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中規定: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550元。 第二個月,公司照例向于某等8名農民工發放了480元的工資。
于某將另幾位農民工召集到宿舍:“咱們今天領到的工資,雖然跟以前一樣,可明顯低于公司集體合同的規定。我提議,咱們一起去找公司經理進行交涉,讓他給咱們長工資。”大家聽了于某的提議后,一起來到了經理辦公室。
于某對經理說,“上個月,咱們公司的集體合同已經規定,員工的工資不能少于550元,怎么我們這個月的工資還是480元?”
“你們每人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工資,不就是480元嗎?”經理不解地問,“公司是按勞動合同發給你們工資,沒什么不妥。”
“可是現在公司有了集體合同,我們的工資至少應該長到集體合同550元的水平吧?”
“你們這種要求沒什么道理,因為你們是農民工,跟其他職工不一樣,不能享受集體合同里的待遇。”
這些農民工的工資是否應增加呢?集體合同是企業與代表全體職工的工會之間為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而締結的書面協議。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當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按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據此,盡管于某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但他們也是公司的員工,也應該享有集體合同中相應的權利,公司經理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所以,皮革制品公司應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將于某等8名農民工的工資,至少增至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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