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三官司,終補社保漏洞
楊先生受聘到新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后,突然發現單位欠繳了自己6萬多塊社會保險費用。基于這塊福利漏洞,楊先生花了五年的時間打了3場官司終于填上了這個窟窿。下面我們跟大家分享一下楊先生的維權經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侵權事實
公司欠繳保費 股東拒絕補繳
楊先生年過50才第一次跳槽,應聘到某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雙方簽訂的聘任合同期限是2002年1月3日至2006年1月4日。2006年3月,楊先生發現該公司未為其全額繳納社會保險,少繳和漏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高達6萬多元。于是,他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這些費用。兩個月后,仲裁裁決該公司向社保經辦機構補繳以上費用。隨后,他又向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事項。
憑楊先生與公司老板的交情,他認為該老板再“摳門兒”也不至于拿他“開刀”。可是,事情卻恰恰發生在他身上。原來,在其聘期到期之時,該公司經營難以繼續,于2006年1月底在媒體上刊登清算程序公告,當年9月,即仲裁裁決后的第5個月,該公司因清算終止而向工商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登記并獲準核銷。一時間,楊先生弄不清楚該如何補繳自己的社保經費。
他向區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提醒他,可向該公司的三個投資股東主張權益,并為他起草了新的、以三個股東為被告的訴狀。然而,這三個股東應訴后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

◆案例剖析
股東清算受益 理應償付保費
三個股東均認可自身為楊先生所在公司的投資股東,亦承認該公司欠繳楊先生社保費用,即使在公司清算過程中,也沒有給楊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事實。但是,他們一致認為:本案爭議的社會保險費用糾紛已經仲裁裁決,該案仍在執行過程中,楊先生現在再就此事起訴屬重復訴訟,應當予以駁回。
同時,有股東提出,其在清算過程中僅分得50萬元剩余財產,但承擔的債務卻達到70萬元,所負之債已經超過所獲得的財產權益,故不應再為楊先生繳納任何費用。還有股東提出,其出資注冊的公司早在5年前已注銷登記,如要其承擔繳費責任,楊先生應在3年前主張,現在提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總之一句話,所有股東不是適格被告,楊先生告錯了對象。
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股東投資成立的公司欠繳楊先生社保費用,在該公司停業清算過程中及分配得到該公司清算財產后,均未按清算程序支付相關費用。因該公司注銷喪失主體資格,三股東系該公司欠繳社保費的清算義務人,理應承擔清算義務。故楊先生為明確義務主體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義務法院應予準許。
鑒于社會保險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帶有國家強制性、法定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義務。故在原裁決已生效、法院一直在執行的情況下,楊先生變更訴訟主體,要求三股東補繳社保費用,系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亦非重復訴訟。依據《勞動法》、《公司法》規定的企業停業、優先支付社保費的清算程序,判令三股東如數為楊先生補繳社保費用。
◆專家評點
破產償債有序 社保費用優先
路民律師說,關于公司解散時的清算順序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法,法律上有具體規定。其中,《公司法》第187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由此可見,勞動者的債權在清算過程中比其他普通債權具有法定優先權。本案中,三股東作為清算主體,其在清算后獲得的財產足以支付楊先生的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他們在清算過程中未按上述法定程序先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首先用于償付普通債務,這樣做勢必影響勞動者合法權益,更影響社會保險金的社會統籌支配。
此種情況下,其要求免除該公司財產清算前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有違公司清算的基本原則。
《勞動法》第72條、第100條規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保費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加收滯納金。本案中,法院雖未不支持楊先生支付欠繳保險費利息的要求,但可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向三股東征收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0.2%的滯納金。這樣做既是落實了國家政策法規、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也為違法者敲響了警鐘。
上一篇:加班費不可跨年度支付
下一篇:追討工資的片段視點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