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不可跨年度支付
假期加班令人煩惱,而加班后領不到加班費則是惱中之惱。近期我們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加班費的發放有其時間限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或以現金形式支付,但在時間安排上不可跨年度。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撥打12333勞動保障監察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提醒,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討要加班費是有時限的,一般不超過一年。
為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近日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中稱,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昨天(22日),記者就新司法解釋采訪了一些勞動者,不少人對此表示質疑,認為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勞動者:要保存證據太難了
有業內人士稱,這個法條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同時,法條并沒有傾向勞動者,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這對于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起到遏制作用。
在一家外貿企業做單證員的方佳表示,自己常常“被愿意”加班,但是她應該不會運用相關法律來向企業所要加班費。“因為要保存證據太難了。比如用人單位給我加班費了,但數額暫時不足,我讓單位打欠條,它也怕留證據啊,很難得到證明。”
律師解析:新司法解釋減輕勞動者舉證責任
益清律師事務所楊玥律師認為,此次高法出臺的對加班證據舉證的新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削弱了原本全部由勞動者來承擔的舉證責任,改為用人單位承擔部分舉證義務。而法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其實并非在為難勞動者。這條新司法解釋削弱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但并沒有將舉證責任完全倒置全部推給用人單位,而是采取了一種折中的辦法。這樣按照新司法解釋,勞動者只需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提供加班事實的基礎證明即可。例如方佳只需拿出印有加班費的工資條,證明她加過班,而其加班的具體情況,可由用人單位負責承擔舉證,那么是否拖欠她的加班費也就很容易查清楚了。
楊律師提醒勞動者,平時應該做好舉證準備。例如可記錄下加班具體日期、加了多久的班、與哪些單位取得了聯系等,作為佐證。此外,還要保存好公司簽到卡、往來郵件,這些都是遇到加班工資糾紛時可以利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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