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工資卻還在公司
2011-01-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離職后,仍有部分工資拿不到,小常等4名員工將北京奧綠特有機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6月13日),朝陽法院依據剛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判決支持了小常等4人的訴訟請求,判令奧綠特公司支付4名員工工資、加班費等5.2萬余元。據悉,這是本市法院首次適用仲裁法判決案件。
小常說,他于去年4月5日起擔任公司開發拓展部經理,從當年5月公司就開始拖欠他的工資,自其11月離職至今,公司一直拖欠著他的工資。無奈之下,今年3月,小常和另3位同事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但得到的是一張《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申訴超過了60天時效。最終,小常等4人將公司告上法院。庭審中,奧綠特公司辯稱,小常等4名員工的起訴未經過仲裁裁決,不符合相關規定,拒絕他們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5月1日實施的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1年,故小常等人的主張并未超過申訴時效。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后,法官剖析了仲裁法帶來的訴訟變化。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仲裁法不僅將時效期由原來的60日延長至1年,還增加了時效中止、中斷制度。“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往往不敢申請仲裁,因此仲裁法作出特別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限制。”法官介紹,仲裁法還規定,申訴期間因當事人一方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的,可以中斷申訴,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還可以中止申訴,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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