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是獎勵和肯定,別讓老板用來充抵加班費
2011-02-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監察部門表示,“紅包”不能算加班費。“紅包”是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是一種福利,加班費是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應專門支付。
臨近春節,吳先生公司里項目多、任務重,老板便安排部分員工天天加班,每天工作11小時,直到大年夜。為此,吳先生撥打“12333勞動保障咨詢熱線”,工作人員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吳先生所在企業的做法已違反相關規定。
而對于 “春節加班費怎么算”這一問題,勞動法專家表示,今年春節的法定假日為除夕(2月2日)、初一(2月3日)、初二(2月4日)共計三天,加班費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三倍支付;而初三至初六(即2月5日至8日)四天則是相鄰雙休日的調休,用人單位如安排勞動者加班,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按照日工資基數的兩倍支付加班費。
據了解,滬上部分企業習慣在春節給加班的員工發 “紅包”,并且把“紅包”視作員工的加班工資。對此,勞動法專家表示,“紅包”是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但并不能代替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
下一篇:還未審批的加班要如何處置?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