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應付多少有規定
2011-03-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約定了用人企業可以和勞動者約定合理試用期,一邊考察勞動的崗位適應能力和實際上崗能力。但是試用期的工作者因為暫時還不是正式員工,常常會遭到無理的對待。
問:我與江寧一家企業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工資900元,轉正后正式工資1500元。一個月后,公司以我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我認為公司給我的試用期工資低于法律規定,請問我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答: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員工也應當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為1500元,試用期的工資應當不低于1200元,只支付900元明顯違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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