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得用發票換,這是什么道理?
一般為工資發放的到報社投訴都是年輕人,不過日前,一個八旬老人蔣金桂前來本報投訴。原來他是來替自己的外甥投訴的,蔣老介紹說自己的外甥應聘三珠數碼軟件開發(上海)有限公司后,才工作3天,就與企業發生矛盾,矛盾的沖突點,就是企業要求他的外甥提供發票報銷工資。
工資竟然發票換
老人先拿出一份勞動合同說,小胡去年大學畢業后,來到上海一家國有企業擔任技術員一職。這家國企與小胡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工期為3個月。
老人說,雖然合同上寫的工資是1600元,但各項津貼補貼加起來,扣除“四金”個人承擔部分后,小胡到手還能拿到2000元左右。并且,企業中午供飯,兩菜一湯。還有免費洗澡等待遇。
可是,小胡干到2011年2月12日,辭職離開了這家國企。原因是廠里的噪聲太響,他受不了。但實際上,小胡經常上網,在網上看到三珠數碼軟件開發(上海)有限公司的招聘廣告后,心動了,才離開了國企。
老人說,雖然家人不贊成小胡離開國企,但小胡一意孤行,家人也沒有辦法。小胡穿戴一新,前往該企業面試。被企業錄用后,于2011年2月15日前往該企業上班。當日,該企業與小胡簽訂了一份《服務協議》,涉世不深的小胡連協議內容都沒有看,就爽快地簽字。
接連3天,小胡整天在企業提供的電腦上工作,忙得興致勃勃。但第3天下午,企業領導突然找小胡等5名新進職工談話,告訴他們,企業10天以后要支付他們的工資,但他們要提供服務性發票報銷,這樣才能拿到工資。小胡等5人傻了:天下發工資竟還有這樣的做法?
于是,小胡等人與企業發生了爭議。企業領導讓他們拿出《服務協議》自己看一看。一看之下,小胡他們還真傻了,《服務協議》上分明寫著“乙方(小胡)每月15號向甲方提供一個月的服務費發票,甲方(企業)應于收到發票后10日內向乙方付款”。老人說,小胡只是個大學畢業生,又不是企業老板,哪來的服務費發票?百般無奈之下,小胡等人離開了這家企業。
企業難找門難進
記者接到投訴后,與這家企業聯系。打通電話后,聽到的是一串外文語音。電話聯系不上,記者就直接上門。從老人提供的《服務協議》看,這家企業位于閘北區廣中西路“數碼谷”,可記者找到后,卻發現緊鎖的密碼門后寂無人聲,一片狼藉。門上插著一份《通知》,是給快遞員的,但該《通知》只有聯系人和電話,沒有蓋章。記者打電話過去,對方說記者打錯了。上網查閱,發現這家公司辦公地址在“凱旋門”。
記者在“數碼谷”到處打聽,從寫字樓小姐到保安,均說不知道這家企業。好在一位清掃工阿姨提供了線索,記者打車過去,總算在虹口區花園路上找到了這家企業。
進入該企業后,記者看到偌大的辦公場地上,是一排排電腦和一排排年輕人,電腦熒屏上,顯示的是游戲畫面。該企業的職工告訴記者,大約有150人在從事這項工作。
與這家外資企業的曾總監見面后,這位自稱在電視臺當記者的曾總監聽明來意,一口拒絕了記者的采訪。他還認為,這事,應該由勞動部門來談。
企業做法屬違法
雖然這家企業拒絕采訪,導致記者無法了解詳情。但記者手頭的這份中英文《服務協議》足可以說明這家企業侵犯了小胡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服務協議》約定來看,小胡給企業提供“保安服務”,其服務的內容為“根據提供的Checklist測試游戲,并使用Bug跟蹤工具匯報游戲Bug;根據自己游戲經驗進行自由及異常測試,并匯報發現的游戲Bug;游戲性測試,提出自己對于游戲各方面的意見。”由此看來,這項名稱為“保安服務”的工作,與傳統保安工作有異。
該份《服務協議》約定了“甲方應根據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每月人民幣1800元,此外,甲方對乙方無任何其他支付報酬或費用的義務。”但這筆費用,卻是要用服務費發票報銷的。從該協議約定的“一般辦公時間(9:30至6:30)但甲方采用不定時工作制計算工作時間”來看,這家企業也是對小胡實施了具體的工作時間安排。同時,該企業還約定“乙方到任后與之簽訂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
早在2005年5月25日,原勞動部就頒發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小胡離開國企,是一名失業者,完全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小胡在該企業上班,受該企業的勞動管理;從事的,又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償服務,企業與小胡,并非是企業與企業之間提供的服務,而是勞動者向企業提供了勞動。因此,企業不能與小胡簽訂《服務協議》,而是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從該企業的網上招聘來看,其提供的條件為“有競爭力的薪資”、“股權計劃”、“年度獎金”,也是把招聘對象視作為職工對待的。退一步說,即便小胡是自由職業者,其從該企業獲取的報酬,也不應該用服務費發票報銷。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貨幣收入。因此,企業要求小胡提供服務發票報銷工資是不妥之舉。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對員工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必須到勞動部門審批,不知該企業做了沒有?
看起來,這家企業要讓勞動部門來談,不知勞動監察部門有何感想?如果有勞動者向該企業提供了服務費發票獲取了工資,不知本市工商稅務部門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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