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能給錢讓員工自己去交
2011-03-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了,但是很多單位特別是私營的中小企業,都是想方設法逃避這個責任。
平邑縣某單位與新聘用的汽車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第3條約定:甲方(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乙方(勞動者)社會保險費300元,由乙方自行開戶繳納社會保險費,不繳納者責任自負。仲裁委在審查該勞動合同時指出該項約定是無效的。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7月1日即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4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該項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委說明情況后,該單位及時對此條款做了修正。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因擔心招用的勞動者,特別是一些技術人員跳槽,為了減少經濟損失,往往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有的把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隨工資直接發給職工,由職工自己去繳納,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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