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放棄上保險,辭職后反悔上訴
五洲公司的員工小譚在入職時表明,不要公司幫他上保險,公司把應繳的保險費直接以工資的形式付給他就好了。后來,小譚辭職后就向法院起訴公司,說公司沒有為自己買保險。
案例:小譚為農業戶籍,入職五洲公司時簽訂聲明,表示自愿放棄公司給予上保險事項,要求保險費用連同工資發放給本人。后來,小譚按月領取公司支付的保險費200元。離職后,小譚起訴公司要求支付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
勞動關系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五洲公司應向小譚支付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3726元。宣判后,公司履行了判決。但此后五洲公司以要求小譚返還按月領取的保險補償金為由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小譚返還五洲公司已經領取的保險補償3600元。小譚不服,提起訴訟。在庭審中,小譚主張其在聲明里放棄的僅是普通保險,并非社會保險。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小譚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自己的主張,而五洲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及協議書、工資表及收條等證據充分證明該公司已經將社會保險費以工資發放的形式按月發放給小譚。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小譚在領取的工資中已包含保險費用,現五洲公司已支付小譚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故小譚先前從五洲公司按月領取的保險費補償應返還五洲公司。
法官解析:誠實信用是每個人都應該具有的基本品質。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之時,勞動者應該用于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合法權利,但是勞動者也不能貪圖經濟利益而不守諾言。實踐中,還存在勞動者在離職時聲明與公司沒有任何勞動爭議糾紛并領取相關補償之后又起訴公司的。
雖然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相關權利,但是從禁止反言或者履行承諾的角度看,法律和司法機關并不鼓勵勞動者違反先前的協議而索要法律賦予的額外利益。當然,如果是部分勞動者謀取法律之外的利益就更加不可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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