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班倒工作制,孕婦應有特權
準媽媽小秦的在一家紙業公司的生產崗位上班,該崗位屬于一線生產線,所以實行三班倒工作時間制。小秦還沒到休產假的時候,不過她是否可以想一般員工那樣照常輪流三班倒的工作時間呢?
某紙業公司的一線生產崗位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其中包裝部門實行三班倒的工作安排,即每個工位每天有3名員工輪班工作,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班組內有5名員工,因此每個員工都有可能被輪排在夜間工作。近日,員工小秦的產假即將結束,馬上就會返回包裝組繼續從事休假前的工作,但卻讓管理人員羅先生犯了難。平時都知道女員工孕期和產期期間的勞動強度在法律規范中有很多約束,但就是不清楚已恢復正常生理狀態的哺乳期內女員工是否依然需要特殊保護,哺乳期的女員工能否安排加班,能否實行倒班?
正如羅先生的顧慮一樣,大多數管理人員的注意力都會放在女員工孕期和產期的特別待遇上,總認為在哺乳期內員工的生理狀態已恢復如舊,政策中的特殊保護即可不再適用,但事實上女員工在哺乳期內還承擔著哺育嬰兒的責任,仍然需要特殊對待。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0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由此可知,小秦身處哺乳期,除了勞動強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以外,公司自然是不能為小秦安排加班的。至于能否依舊執行倒班的工作模式還需了解夜班的定義。《〈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7條對此進行了解釋,所謂夜班是指員工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間從事勞動或工作的都屬于夜班,而“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系指,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都應執行該法條的規定,對于女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確有困難的 ,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暫時放寬執行,但要在較短時間內積極創造條件實施本規定的要求。因此,對于小秦的工作時間,公司可以安排她實行每日倒班,但是需把握其所在工作班次的具體時間,即不能安排她在晚間10點至次日早晨6點之間工作,其余時間段可參照一般員工執行。
綜上所述,正是由于女員工在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上都與男員工存在很大差別,才決定了女員工在一定情況下不宜從事特別繁重和較大強度的體力勞動,否則,會引起其自身疾病,影響身體健康,甚至會影響下一代健康成長。不管是從法律還是社會責任的角度,用人單位在勞動中對女員工進行特殊保護是各方所需。因此對于哺乳期的女員工,用人單位既不能安排其加班,也不能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間為其安排工作,截至哺乳期結束才可以恢復一般員工的一般化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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