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醫療費,企業該負責嗎?
2011-05-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王某于1990年10月到平邑縣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王某不慎摔傷,后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1955.5元。王某因報銷醫療費問題與公司多次協商不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經調解,該公司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報銷了王某的醫療費。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王某自到公司工作以來,單位只給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一直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由于公司未參加醫療保險,造成王某醫療費未能及時報銷,給其生活帶來困難。
仲裁委認為,參加醫療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患病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了醫療保險,那么職工患病的醫療保險待遇就由社保部門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那么就要向職工支付醫療費用。經調解,該公司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報銷了王某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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