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合同到期 須支付經濟補償嗎?
2012-03-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問:我在某國企以臨時工身份已經工作五年多了,現在我和單位的合同到期,他們以調整為名提前一個月通知我不再續簽合同。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應該獲得經濟補償嗎?如果有,是如何補償的?
勞動法律網律師解答: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指以下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于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趙女士的情況為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屬于勞動合同的自然終止,而且單位已經提前一個月通知了趙女士,并無不妥,單位沒有法定義務向趙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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