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很多人對法條的解讀過于片面,造成很多員工認為只要單位未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離職時都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因此,針對這個問題,勞動爭議律師特將關于“雙倍工資”的誤解、爭議問題整理如下:
一、不是所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適用“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有明確的適用情形,即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一般而言,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
二、“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簽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沖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舉例說明:甲從2008年7月到單位工作至2008年12月底,雙方一直未簽勞動合同,那么小王要求雙倍工資的期限應該是從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
三、“雙倍工資”其實是單倍。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門應該扣除。
舉例說明:甲從2008年2月到單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雙方一直未簽勞動合同,從2008年3月起小王每月工資為3000元,并且每月已經按時足額發放了;那么如果小王到勞動仲裁部門要求“雙倍工資”,則該數額應該為3000*3=9000元,而不是18000元。
四、有些情況下的用工形式,不存在“雙倍工資”。有些用工形式,雖然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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