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無理由克扣員工工資
2012-03-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導讀: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無條件地向員工發放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案例】李艷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其月工資為4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元月,隨著國家房價調控政策的進一步顯現作用,公司的樓盤銷售量出現了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辭退員工,但礙于高額經濟補償便采取了“隱性辭退“:讓李艷回家待崗,每月只發600元生活費,通過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別的用人單位兼職的境地,最終被迫自己辭職。
【律師分析】
公司雖可以讓李艷待崗,但不能讓李艷的工資“縮水”。《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無條件地向員工發放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同樣,安排工作與否,是公司份內的事,與李艷無關,其無權以此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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