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連續工齡定義
我國勞動法中對于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是比較健全的,比如針對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就進行了詳細規定。在該條文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對于病假工資中連續工齡的理解。那么,病假工資連續工齡定義是什么呢?具體條文是怎樣規定的呢?
一、病假工資連續工齡定義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他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含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本企業工齡(通稱連續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單位或若干個單位工作,按規定前后可以連續或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這種情況按照一般工齡計算,如認定錯誤,可以申請重新計算。
二、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1]
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以上海為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同,有的病假工資比例沒有規定這么細致):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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