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是什么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常會遇到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費用如何支付,計發經濟補償金應以哪些內容作基數等問題。因此,也會時不時地遇到工資與福利、福利與社會保險之間到底有何聯系,又有何區別的問題。弄清這個問題,對于用人單位予防和處理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是十分有益的。
一、相關的幾個概念
(一)薪酬
根據董克用老師的著作《中國轉軌時期薪酬問題研究》(2003年1月出版)的觀點,薪酬是指雇員在就業中所得到的各種貨幣與實物報酬的總和,而與就業無關的報酬不包括在其中。然而,并非所有與就業相關的報酬都是薪酬,因為報酬的形式多樣,例如為員工的職務晉升,提供的職業發展機會,以及精神鼓勵等等,也屬于與就業相關的報酬形式,但均不屬于薪酬的組成部分。
薪酬只是可以以貨幣形式直接或間接衡量的那一部分報酬,包括直接貨幣薪酬和非直接貨幣薪酬兩種。直接貨幣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貨幣形式的福利、短期激勵、長期激勵等;非直接貨幣薪酬包括: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非貨幣性福利待遇如帶薪假期等等。
(二)工資
根據國家規定,工資是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在患病、工傷、產假、婚喪假、年休假等特殊情況下,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工資是勞動者獲得的勞動報酬的主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也就是說,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非都是工資,例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勞動收入,如:科技進步獎、稿費、講課費、翻譯費、出差補助費、誤餐補助費等,均不屬于工資的構成部分。
(三)福利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人們所說的福利是指“職工福利”,或稱“員工福利”。職工福利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及自身情況,通過建立各種補貼制度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解決職工個人難以解決的生活困難,方便、改善職工生活,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種社會福利。其可劃分為職工集體福利和職工個人福利。而本文所談的福利,主要是指職工個人福利,其內容包括:冬季取暖補貼,探親假路費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正常死亡喪葬補助費等福利性補貼,以及職工遺屬待遇、供養親屬半費醫療待遇、帶薪假期、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各種商業保險等。
另外,住房公積金也是一種職工的社會福利,由于管理等方面的區別,它與上述職工福利項目是有區別的,不屬于勞動福利,由此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四)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等社會各方面籌集資金建立專門基金,在勞動者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
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一是具有強制性,由國家法律強制實施;二是具有互濟性,在國家規定的統籌范圍內調劑使用社會保險基金;三是具有普遍性,其覆蓋的范圍應當是全體勞動者;四是具有非盈利性,由于它是一種社會保障性的事業,所以它不能以追逐利潤為目標。
二、工資與福利的聯系與區別
工資與職工個人福利的聯系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向職工支付的形式有相同之處
一部分職工個人福利與工資一樣,都是以貨幣形式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
(二)同屬于薪酬的范疇
從前述的相關概念中可知,工資與職工個人福利均屬于薪酬的范疇。
由于工資與職工個人福利有上述緊密的聯系,所以人們容易將工資與福利混在一起,往往誤將福利視為工資的構成部分。因此,我們需要研究它們的區別。
從工資與福利的概念可知,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與職工付出勞動的聯系不同
工資是與職工的工作崗位,付出勞動的質量、數量、強度、等緊密掛鉤的,是職工付出勞動必須得到的報酬。而職工個人福利則與職工的工作崗位,付出勞動的質量等聯系不那么緊密,有些項目用人單位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
(二)向職工支付的周期與方式不同
工資,用人單位一般須按月直接向職工支付。而職工個人福利則未必按月支付,且可采用報銷等方式支付。
(三)向職工支付的形式不同
工資只能采用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形式支付。而職工個人福利則可采用實物等形式支付。
由于工資與福利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國家統計局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福利費用不屬于工資范圍。因此,在為員工計發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時,不應將福利性費用計入工資之中。
另外,相對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企業的管理,目前國家規定企業須為職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很少,而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向職工提供的企業內部福利待遇更多。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明確界定工資的項目和職工個人福利的項目,以免人為造成混亂和矛盾。
三、社會保險與福利的聯系與區別
社會保險與職工個人福利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向職工支付的形式有相同之處
一部分職工個人福利與社會保險一樣,都不是以貨幣形式由用人單位直接向職工支付的。
(二)同屬于薪酬的范疇
從前述的相關概念中可知,社會保險與福利均屬于薪酬的范疇。
(三)政策制定與項目名稱是相互聯系的
例如職工遺屬待遇、供養親屬半費醫療待遇、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等職工福利性待遇,均在當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中央勞動部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作了規定。又比如:企業年金(又稱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項目、從本質上說是屬于職工個人福利,但名稱卻又稱為“保險”。
由于社會保險與職工個人福利有如此密切的聯系,所以,人們很容易將兩者混為一談,有時將社會保險視為職工個人福利待遇,有時又將職工個人福利待遇說成社會保險的構成部分。因此,我們需要研究它們之間的區別:
從社會保險與福利的概念可知,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兩者的個性不同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互濟性、普遍性等。而職工個人福利待遇,只有少數項目是國家強令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大量的是由企業根據自身狀況自行決定是否設立并支付的,具有很強的彈性,因而它也不具有互濟性和普遍性。
(二)兩者的作用不同
社會保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圍,是對職工出現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特定狀況時,國家予以物質幫助的一種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職工個人福利,是由用人單位為解決職工的生活困難、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保證其身體、健康等而建立的各種補貼性制度。它們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四、工資與社會保險也有聯系
工資與社會保險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人們一般是不會將兩者混淆的。不過兩者也是有聯系的,這是國家在制定政策過程中人為造成的,有的是需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糾正的。例如當年中央勞動部頒發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中第74條規定:企業編報的直接支付勞動保險費用月報表應設立的項目,包括了三種“工資”,即“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疾病及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和“產假期間工資”。也就是說這三個項目均為保險的內容,但卻稱為工資,而且在國家統計局1990年的1號令中,將其列為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目前,對“產假期間工資”已在立法中改為“生育津貼”,而其它兩種工資的提法尚無變化。對于工資與保險的這種聯系,作為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也應注意到,否則容易使我們的概念發生混亂,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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