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入職以后還有試用期嗎?
如今畢業的大學生越來越多,許多學生都面臨找工作的壓力。許多企業作為考核人才的標準都會利用試用期來看你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也是我們確定是否繼續從事這一行業的重要指標。許多人不理解試用期的含義,無法在試用期期間簽立勞動合同,保障自身權益。下文小編將詳細解釋辦入職以后還有試用期嗎這一問題。
一、試用期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入職包括試用期嗎
入職時間是從你去單位報道的那天算起,合同簽訂時間也是那天開始的,所以,試用期是算作入職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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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的時間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往往都要有一個考察和試用的過程,以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互相了解、選擇,這個過程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的工資及福利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可隨便辭退員工,除非有證據證明所錄用的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呢?也不可隨便離職,如果要離職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過了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30天或用一個月工資標準“代通金”即刻提出離職。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后,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二)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別
1、試用期沒有正式員工工資高。
2、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板才能走人,否則要賠償老板的損失。
3、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以上就是對辦入職以后還有試用期嗎這一問題的解釋,辦理入職之后是有試用期的,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內的。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檔工資,單位也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試用期間勞動者和正式員工享有相同的權益,試用期如果對工作不滿意可以辭職,試用期間如果被辭退是沒有補償金的。勞動者在使用期如果遇到不平等待遇可以利用勞動法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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