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后果
勞動合同事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很重要的一個勞動憑證。如果在工作期間任何一方隨意變動勞動合同將會產生什么后果呢?
李某大學會計專業畢業后到一家外資公司工作,在單位的工作崗位一直是會計,勞動合同書上也是這么約定的,收入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單位銷售科的一名職工離職了,于是單位提出,要將李某的崗位變更為銷售員,報酬也變更為?基本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隨銷售業績浮動。李某表示不同意,認為自己不適合干銷售?并且調動崗位要協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單位就發出一份通知書,宣布他的崗位調整為銷售員,雙方于是發生爭議。李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于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文本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因此,本案中單位的單方變更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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