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對于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合同都是會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也不例外,但是事實就是勞動合同其實是很少約定違約金的,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勞動合同對于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一、什么是違約金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應按照一定的計算標準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以理解為對債的一種擔保,也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經濟制裁,設立違約金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當事人訂立的各類合同一般均有違約金的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多有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規定,有的約定一個固定的數額,有的則按剩余工作年限工資數計算。那么,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還是否有效呢,這要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二、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
1、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于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2、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有什么違法的行為都會有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來賠償,也不需要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于競業限制這塊的違約金還是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會對此進行約定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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