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約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會約定試用期,但是有些時候試用期約定是無效的,那么哪些情況下約定試用期是無效的呢,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試用期約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試用期約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期限關系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雙方訂立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雙方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或形成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
(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
2、試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1)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
(2)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的,后試用期條款不成立。
二、試用期期限能否延長
用人單位在已經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況下能否單方延長試用期呢?試用期的延長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不能超過法定的試用期上限。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試用期的上限,超過的部分無效。
2、在法定試用期可以延長的范圍內,用人單位可以在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為何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呢?原因是試用期條款也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外,還不能單方隨意變更,這也是勞動合同所應當具備的穩定性。
當然,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出現重大事項,例如生病或者發生事故導致長期接受治療而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利用試用期對其勞動能力進行考察的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延長試用期,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和理解。但已經經過的試用期期限仍然正常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并非無效。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試用期約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知識,我們可以知道違法進行試用期約定的話,則就會導致試用期約定無效的情況出現。雖然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期限,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您還有其他的勞動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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