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體合同規定》注重對女職工特殊保護
2005-06-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將于5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新規定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獎懲、裁員”首次寫進集體合同中。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問題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目前,集體合同覆蓋我國近億名職工,我國已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8.3萬份,覆蓋職工3330多萬人;單個企業簽訂集體合同30.9萬份,覆蓋職工6168萬人。
新規定對集體協商的內容、程序以及協商代表的產生、職責和權利等都做了詳細規定。在集體協商內容中明確提出了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內容包括: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等。此外規定了單位裁員的方案、程序、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等內容。
新《集體合同規定》還規定了簽訂集體合同的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集體合同的靈魂在于協商,不是企業主一個人說了算,這樣可以改變單個職工的弱勢地位。新的《集體合同規定》就是為了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的。”
據了解,原《集體合同規定》是勞動部的規范性文件,而新《集體合同規定》則上升為部頒規章,立法層次明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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