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維權“小超人”,三年拿幾萬元
2009年7月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曾印發《杭州地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勞動者原因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雙倍工資。”因此造就了拱墅區勞動仲裁院最近就遇到一個維權“小超人”,這個勞動者先后從三家企業拿走了3萬5千元的雙倍工資賠償。
維權“小超人”一名是外地來杭工作的中年婦女。
前年,她應聘到一家企業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時間,企業提出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她以各種理由推脫。
工作快一年后,她找到了拱墅區勞動仲裁院,以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最終,她從企業拿到了1萬多的雙倍工資賠償。
去年,維權“小超人”又在拱墅區一個家具廠找了一份工作。同樣是工作了快一年,同樣的理由,她又把單位給告了,再次拿到了1萬多的雙倍工資。
今年,她去了拱墅區一家紡織企業,企業要求她簽合同,她還是拒絕。工作了7個多月,企業覺得這樣很不妥,辭退了這個勞動者。然而前面7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已經產生,這家企業最終向這名婦女支付了7千多的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者不愿簽勞動合同,企業還要支付雙倍工資?
拱墅區勞動仲裁院副院長周士奇表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裁決生效之后,用人單位也曾經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最終企業敗訴。
“現在的確存在部分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周士奇說,鑒于杭州市的相關規定,企業要想規避這樣的風險,就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拒絕簽,企業首先要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還是不簽,企業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書面辭退拒簽員工,避免留下將來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的巨大法律風險。
風險提示
10月,拱墅區勞動仲裁院特意針對企業發放了一批“勞動爭議仲裁風險”的小冊子,提醒企業,這些做法可能會帶來勞動爭議的風險。以下幾種錯誤做法對企業來說風險極大:
1錯誤的做法:公司臨時用人,招用員工進公司,一直沒簽訂勞動合同;
正確的做法:員工進公司工作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錯誤的做法:員工進公司,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繼續留用;
正確的做法:員工進公司后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在進公司工作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
3錯誤的做法:員工進公司,約定試用期3個月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正確的做法:公司在員工進公司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并可以對試用期期限及錄用條件進行約定。
4錯誤的做法:原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繼續留用員工超過一個月;
正確的做法:原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應在一個月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5錯誤的做法:員工原勞動合同到期,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公司與其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正確的做法:員工原勞動合同到期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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