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為單位和員工的左右翼
據悉80%工作者都表示,單位在不簽勞動合同的同時也不幫他們繳納社會保險。在一所專修學校做過班主任老師的蔣先生也反映,當初沖著該公司在報紙上的招聘廣告“試用期2000元,轉正后3000元”去的。可上了兩個月班只拿到了4050元,養老保險也沒交。他主動要求學校簽合同,學校說保底工資1200元/月,其余的要靠招生提成。蔣先生一氣之下離開了學校,不過現在他很想為自己討回公道。
不簽勞動合同也逃避不了繳納社會保險 被查到不僅要賠償、受罰還可能吃官司
用人單位之所以采取不簽訂勞動合同,很大程度上是以為沒有合同就可以省進一些費用,由于現在杭州實行的是五險合征,通過地稅部門直接扣除,少了這些“人頭”就可以不繳、少繳稅款和社會保險。
但實際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員工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用人單位怕被勞動合同“套牢” 其實簽了合同也可以辭退不合格員工
一家外貿公司的老總祝先生最近為單位里的員工很頭痛。今年7月份招來的業務員,業務水平卻很差。按照規定,業務員的工資都是保低工資+提成,問題是這個業務員每天都呆在辦公室,好幾個月業務都吃了零蛋。公司已經和他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現在合同沒到期又不好隨便解雇他,每個月還要給他發工資。祝總現在覺得,合同不好輕易簽,否則再像這樣請神容易送神難怎么辦?
杭州市勞動監察支隊的工作人員表示,怕被員工套牢并不能成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借口。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像祝總單位這樣的情況,完全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作為輔助措施,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照樣可以合理辭退。
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更危險 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也是一種保障
對勞動合同,很多單位有誤解。
比如說,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就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一種典型的誤解。
實際上,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簽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還有一種誤解認為,簽了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簽訂勞動合同 也是商業秘密保護的構成要件
不簽勞動合同更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而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必然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高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形成企業文化都是致命的,對企業成長與發展更是不利。用人單位應積極規范用工,改善勞資關系、工作環境和待遇改善了,企業何愁得不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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