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無期限合同需具備哪些條件?
2010-12-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老張在某單位連續工作了13年。2010年3月勞動合同到期,老張想與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合同期滿后,老張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如果滿足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雙方同意才可續訂,還是勞動者提出就應當續訂,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嗎?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兩條規定看,《勞動法》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后,如何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一致。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后法優于先法的法律原則,2008年1月1日之后勞動合同的簽訂與案件審理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無須用人單位同意,雙方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怎么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到本案,老張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若單位拒絕與老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應當按老張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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