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要“騎年蓋月”
2010-12-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條規定我們可以得知,無論是公司相關負責人簽字的合同,還是加蓋了公司公章的合同,都是生效合同。不過最近王先生在公司聽到一個怪說法,生效合同必須加蓋騎年蓋月的標準章印公司才認可。

案例:公司自打我入職之后就一直沒給我辦理社會保險,在與公司協商該問題時,我表示如果不給我補上社保,我就要到勞動部門去舉報。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卻說,我的勞動合同沒有蓋騎縫章,根本就沒生效,所以公司和我也就沒有勞動關系,不用給我辦社險。
請問,我的勞動合同有我和公司經理的簽字,這樣的合同還不生效嗎?
答: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對合同的生效并沒有要加蓋騎縫章的要求,《勞動合同法》對此也無要求。實踐中,沒有頁碼或騎縫章的有效合同比比皆是。
所以,你們公司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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