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約也是勞動合同形式之一
合同到期新簽了份“聘約”
邵老師是南京望達技工學校教務處的一名教務員,2005年大專院校畢業。2004年9月就進入該校,一直做教務工作,當時拿工資600元/月,沒簽合同也沒繳保險,一直到2007年3月該校才給繳保險,當時簽的合同校領導說是要蓋章,也沒有給他們一份自己留存。
2009年12月,學校的法人發生變更,一位夏女士擔任學校校長和法人。邵老師的合同在2010年1月17日到期,夏校長要求他們簽一份合同到期的文本,邵老師簽了。結束了上一段合同后,3月份學校開學后繼續通知他們上班,按說繼續上班應該繼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學校并沒有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了一份學校自己制定的“聘約”。
“其中甚至有一條‘上班期間出現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條款,為了證明與學校有勞務關系,我們最終還是簽下了這份聘約,聘用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邵老師告訴記者,矛盾就出在這份聘約上。
離職補償能否給我
“我在南京望達技工學校工作了6年,可是去年底離開學校時,不僅兩個月工資沒有拿到,而且連離職補償也沒有,想起來十分寒心,我想討要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
去年6月20日,望達技工學校放暑假,邵老師也回到家中。放假之前,學校法人也沒有和邵老師談什么時候辦離職手續,8月份,邵老師在刷醫保卡時發現,醫保卡竟然停保用不起來了。“難道學校準備不聘用我了嗎?”邵老師的擔心成為了現實。
既然學校不準備繼續聘用,那么邵老師向學校法人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除了按正常的手續辦理合同到期離職手續及經濟補償,還要求學校把欠她的所有費用給她。不過邵老師的討要請求沒有得到夏女士的認可。
“現在學校把我的個人失業保險審批表和養老保險轉移登記表扣著,讓我們打自動辭職報告交換。”邵老師告訴記者,沒有這些表,給她續繳社保帶來了麻煩。學校法人代表夏女士:希望走勞動仲裁程序
對于邵老師的請求,南京望達技工學校校長夏女士坦陳,希望能夠走勞動仲裁程序,如果仲裁不行就走法律程序。
“去年2月邵老師合同到期后,我們和邵老師簽訂的是聘用協議,說工作干到哪一天工資就付到哪一天,而且我們學校比較正規,也給教師們繳了社會保險,6月份學校放假后,我們把6月份的工資結給了邵老師,應該說就已經履行完了聘約。另外邵老師所謂的崗位津貼就在崗位工資里,已經付給她了。”夏女士表示。而對于聘約到期后的補償,夏女士也表示她也知道勞動合同法有相關規定,“只要仲裁認定我該承擔的,我肯定不會賴賬。”
律師點評“聘約”可視為勞動合同
對于邵老師與學校的爭議,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曹小寅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即合意,便構成合同,同時依據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7項必備條款:即(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只要邵老師與學校簽訂的“聘約”中有這些內容,應該視為勞動合同。
曹律師表示,既然視為勞動合同,關鍵就看雙方到底有沒有規定“干一個月結一個月”的條款以及具體的崗位津貼。這是裁定雙方是否應該支付工資的關鍵因素。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約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因為新勞動法是2008年實行的,工作年限將從2008年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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